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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為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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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上深溝村863-15號771室《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4915-2013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1.1 現有企業2015年6月30日前仍執行GB4915-2004,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1.2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現有與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生產過程 | 生產設備 | 顆粒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以NO2計) | 氟化物(以總F計) | 汞及其化合物 | 氨 |
礦山開采 | 破碎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 20 | - | - | - | - | - |
水泥制造 |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 | 30 | 200 | 400 | 5 | 0.05 | 10(1) |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 | 30 | 600(2) | 400(2) | -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 20 | - | - | - | - | ||
散裝水泥中轉站及水泥制品生產 | 水泥倉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 20 | - | - | - | - | - |
注:(1)適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質作為還原劑,取出煙氣中氮氧化物。 (2)適用于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 |
1.3 重點地區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時間和地域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表2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m3
生產過程 | 生產設備 | 顆粒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以NO2計) | 氟化物(以總F計) | 汞及其化合物 | 氨 |
礦山開采 | 破碎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 10 | - | - | - | - | - |
水泥制造 |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 | 20 | 100 | 320 | 3 | 0.05 | 8(1) |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 | 20 | 400(2) | 300(2) | -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 10 | - | - | - | - | ||
散裝水泥中轉站及水泥制品生產 | 水泥倉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 10 | - | - | - | - | - |
注:(1)適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質作為還原劑,取出煙氣中氮氧化物。 (2)適用于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 |
1.4 對于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檢測,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未基準含氧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為判定排氣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弄的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C基=21-O基/21-O實·C實 (1)
式中:C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C實——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O基——基準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尾10,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排氣尾8;
O實——實測含氧量百分率。
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2.1 水泥工業企業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儲存過程應當封閉,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抑塵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2.2 自2014年3月1日起,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制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限值 | 限值含義 | 無組織排放監控位置 |
1 | 顆粒物 | 0.5 | 監控點參照點總懸浮顆粒物(TSP)1小時濃度值的差值 | 廠界外20m處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
2 | 氨(1) | 1.0 | 監控點1小時濃度平均值 | 監控點設在下風向廠界外10m范圍內濃度最高點 |
注:(1)適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質作為還原劑,去除煙氣中氮氧化物。 |
3 廢氣收集、處理與排放
3.1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
3.2 凈化處理裝置應與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應保證生產工藝設備運行被動情況下凈化裝置仍能正常運轉,實現達標排放。因凈化處理裝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3.3 除儲庫底、地坑及物料運轉點單機除塵設備外,其他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本體建(構)筑物3m以上。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周圍半景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 周圍環境質量監控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指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3 企業應按照環境將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4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的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規定執行。
5.5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份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4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方法標準編號 |
1 | 顆粒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 GB/T 16157 |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 GB/T 15432 | ||
2 | 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 堿碘法 | HJ/T 56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 定電位電解法 | HJ/T 57 | ||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 HJ 629 | ||
3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 42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苯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 43 | ||
4 | 氟化物 |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 HJ/T67 |
5 | 汞及其化合物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暫行) | HJ543 |
6 | 氨 |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式實際分光光度法 | HJ533 |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534 |
6 實施和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水泥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物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